广东省高院最终判决泓信公司构成侵权,广州海关有权对涉嫌侵权货物进行扣留调查。
广东一、二审法院认为OEM厂商的行为属于《商标法》的使用行为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[2006]68号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21条规定“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,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。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,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。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
显然根据这一解释,符合承揽合同要件的OEM厂商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属于商标法的侵权行为,在商标侵权中负有的是审查义务。但是该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,仍然缺乏相应解释。
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
邓尧指出,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的不完善规定,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,已经成为难以解决的一大困扰。因此,对于目前加工贸易行业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,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。
首先,通过推动相关的法规出台来统一解决OEM厂商的法律责任。
OEM厂商是
承担审查义务还是属于知识产权法上的制造者,必须公平合理,而且从我国国情出发,考虑现实可操作性。
其次,加强规范管理、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。在目前的情况下,审查不一定免责,但通过审查可以发现问题,避免风险。加工贸易的知识产权问题最终需要法律予以明确,但是在法律出台以前,建议省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布指引规范,提高加工贸易厂商的知识产权意思,建立健全审查制度,避免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。